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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4-30 12:00:39
“上诉不加刑”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或其辩护人提起上诉时,上诉法院不得对原判决中的刑罚进行加重。这一原则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上诉而受到更重的惩罚。
在法律专业领域,“上诉不加刑”是一个核心概念,用于指导法官在审理上诉案件时的行为准则。在文学作品中,这一词汇可能被用来描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或探讨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在口语交流中,这一词汇可能不太常见,除非在讨论法律相关话题时。
“上诉不加刑”这一概念源于西方法律体系,特别是英美法系。随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这一原则也被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所采纳。在**,这一原则也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成为保障被告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上诉不加刑”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这一词汇通常与法律的公正、被告的权益保护等正面情感相关联。它让人联想到法律的严谨性和对个人自由的尊重。
在日常生活中,这一词汇可能不太常见,除非在法律专业学*或工作中。例如,在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时,这一原则是必须牢记的。
在诗歌中,可以将“上诉不加刑”融入对法律公正性的赞颂:
法律之光,照亮黑暗, 上诉不加刑,正义之声。 保护弱者,惩戒强权, 法治之舟,航向明天。
结合图片,可以想象一位法官在庄严的法庭上宣读判决,背景是正义的天平。音乐方面,可以选择庄重、严肃的音乐来配合这一主题。
在不同法律体系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表述和实施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英美法系中,这一原则可能更加强调对被告的保护,而在大陆法系中,可能更注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上诉不加刑”是法律公正性的重要体现,它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司法滥用。在语言学*和表达中,理解和运用这一词汇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
1. 【上】 用在名词后,表示在物体的表面。 用在名词后,表示在某种事物的范围以内。
2.
【诉】
(形声。本义:告状;控告)。
同本义。
【引证】
《说文》-诉,告也。 、 《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负孝公之周愬天子。 、 《战国策·齐策》-必东愬于齐。 、 明·高启《书博鸡者事》-即连楮为巨幅,广二丈,大书一“屈”字,以两竿夹揭之,走诉行御史台。
【组词】
起诉;上诉;公诉;诉呈、 诉权、 诉辩、 诉牒、 诉告
3.
【不】
(象形。甲骨文字形,上面象花蒂的子房,下面象花蕊下垂形。①本义:萼足。《诗·小雅·常棣》:“常棣之花,鄂不韡(wěi)。”郑笺:“承华者曰鄂。”②副词。不。《荀子》:“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用在动词、形容词或个别副词前,表示否定。
【引证】
《韩非子·喻老》-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 、 《战国策·赵策》-老妇不闻也。 、 唐·杜甫《兵车行》-被驱不异犬与鸡。 、 明·魏禧《大铁椎传》-后遂不复至。
【组词】
不会、 不大、 不一定、 不古、 不勾、 不才、 不才之事
4.
【加】
(会意。从力,从口。本义:添枝加叶说假话、虚报)。
同本义。
【引证】
《说文》-加,语相增加也。 、 《左传·襄公十三年》-君子称其功以加小人。 、 《论语》-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 、 《左传·庄公十年》-弗敢加也。
【组词】
加叶添枝、 加诸、 加诬
5.
【刑】
同本义。
【引证】
《易·蒙》。注:“兑折为刑。”-利用刑人。 、 《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也。”-刑人之父子也。 、 《韩非子·二柄》-杀戮之谓刑。 、 《易·本命》-阴为刑。 、 《吕氏春秋·音律》。注:“杀也。”-阴将始刑。 、 《史记·项羽本纪》-刑人如恐不胜。 、 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刑马作誓。 、 《史记》-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
【组词】
刑牛、 刑牲、 刑马
惩罚。
【引证】
《史记·陈涉世家》-刑其长吏。 、 明·张溥《五人墓碑记》-五人之当刑。 、 清·方苞《狱中杂记》-彼于刑者。 、 《孟子·梁惠王上》-从而刑之。
【组词】
刑吏、 刑民、 刑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