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5-01 11:57:11
最后更新时间:2025-05-01 11:57:11
对犯人所判处的刑罚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缓刑期间,如不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否则,就把前后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1.
【缓】
(形声。从糸(mì),爰(yuán)声。本义:宽松;宽大)。
慢;不急迫。与“急”相对。
【引证】
《广韵》-缓,舒也。 、 《战国策·卫策》-夫人于事己者过急,于事人者过缓。 、 《孟子·滕文公上》-民事不可缓也。
【组词】
缓缓、 缓步代车、 缓辔而行
2.
【刑】
同本义。
【引证】
《易·蒙》。注:“兑折为刑。”-利用刑人。 、 《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也。”-刑人之父子也。 、 《韩非子·二柄》-杀戮之谓刑。 、 《易·本命》-阴为刑。 、 《吕氏春秋·音律》。注:“杀也。”-阴将始刑。 、 《史记·项羽本纪》-刑人如恐不胜。 、 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刑马作誓。 、 《史记》-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
【组词】
刑牛、 刑牲、 刑马
惩罚。
【引证】
《史记·陈涉世家》-刑其长吏。 、 明·张溥《五人墓碑记》-五人之当刑。 、 清·方苞《狱中杂记》-彼于刑者。 、 《孟子·梁惠王上》-从而刑之。
【组词】
刑吏、 刑民、 刑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