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30 15:32:35
最后更新时间:2025-04-30 15:32:35
不履行诺言而被责。
1.
【诺】
(形声。从言,若声。本义:表示)。
同本义(一般用于上对下、尊对卑或平辈之间,卑对尊用“谨诺” )。
【引证】
《说文》。按,应词也。缓应曰诺,疾应曰唯。-诺,应也。 、 《诗·鲁颂·閟宫》-莫敢不诺。 、 《战国策·赵策四》-太后曰:“诺。恣君之所使之。” 、 《战国策·齐策》-孟尝君不说,曰:“诺,先生休矣。
【组词】
诺诺、 诺唯、 诺许
2.
【责】
欠别人的财物 同: 债
【引证】
《周礼·小宰》。司农注:“称责,谓贷子。”-听称责以傅别。 、 《左传·昭公二十年》-薄敛已责。 、 《管子·轻重乙》-使无券契之责。 、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假贷人财物未偿者。”-博言负责数百万。 、 《书·金滕》-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 《左传·桓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 、 《战国策·齐策》-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 、 《汉书·高帝纪上》-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