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5-02 01:49:44
最后更新时间:2025-05-02 01:49:44
犹斥责。
1.
【责】
欠别人的财物 同: 债
【引证】
《周礼·小宰》。司农注:“称责,谓贷子。”-听称责以傅别。 、 《左传·昭公二十年》-薄敛已责。 、 《管子·轻重乙》-使无券契之责。 、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假贷人财物未偿者。”-博言负责数百万。 、 《书·金滕》-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 《左传·桓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 、 《战国策·齐策》-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 、 《汉书·高帝纪上》-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
2.
【斥】
(形声。从广(yǎn),屰(nì)声。从“广”,表示与房屋有关。“屰”(不顺)也兼表字义,表示人从房屋里逆行而出。本义:驱逐)。
同本义。
【引证】
《说文》。谓却退其屋不居。-斥,却屋也。 、 《汉书·五帝纪》-无益于民者斥。 、 《汉书·江都易王非传》-击吉斥之。 、 《史记·天官书》-斥小疏弱。 、 王谠《唐语林》-程一日果以眦睚杀人,上大怒,立命斥出,付京兆。
【组词】
斥放、 斥遣、 斥远、 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