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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西汉成帝于尚书初置二千石主郡国事。东汉光武帝改以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 官名。东汉太尉属官以及各郡县置贼曹,主盗贼事; 特指兵部; 贼众;匪类。
1.
【贼】
(会意。小篆字形,从戈,则声。从戈,刀毁贝。 本义:残害;伤害)。
同本义。
【引证】
《说文》-贼,败也。 、 《荀子·修身》-害良为贼。 、 《诗·大雅·抑》-不僭不贼,鲜不为则。 、 《庄子·秋水》-寒暑弗能害,禽兽弗能贼。 、 《左传·文公十八年》。杜预注:“毁则,坏法也。”-毁则为贼。 、 《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下广汉廷尉狱,又坐贼杀不辜。
【组词】
贼毫、 贼伦、 贼仁、 贼蚀、 贼义、 贼害、 贼蠹、 贼殃
2.
【曹】
古代指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即两曹。
【引证】
《说文》段玉裁注-两曹,今俗所谓原告被告也。
古代分科办事的官署或部门。
【引证】
《资治通鉴》-品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
【组词】
曹干、 曹掾、 曹务、 法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