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30 11:49:13
最后更新时间:2025-04-30 11:49:13
责究罪过。
1.
【责】
欠别人的财物 同: 债
【引证】
《周礼·小宰》。司农注:“称责,谓贷子。”-听称责以傅别。 、 《左传·昭公二十年》-薄敛已责。 、 《管子·轻重乙》-使无券契之责。 、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假贷人财物未偿者。”-博言负责数百万。 、 《书·金滕》-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 《左传·桓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 、 《战国策·齐策》-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 、 《汉书·高帝纪上》-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
2.
【咎】
(会意。从人,从各。从“各”,表示相违背。违背人的心愿。本义:灾祸,灾殃)。
同本义。
【引证】
《说文》-咎,灾也。 、 《吕氏春秋·侈乐》。注:“殃也。”-弃宝者必离其咎。 、 贾谊《吊屈原赋》-嗟苦先生,独离此咎。
【组词】
咎征、 咎有应得、 咎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