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30 15:32:17
最后更新时间:2025-04-30 15:32:17
谓依法将可免关押的罪犯,交付亲属或其他适当的人,责令随传随到; 责成交付。
1.
【责】
欠别人的财物 同: 债
【引证】
《周礼·小宰》。司农注:“称责,谓贷子。”-听称责以傅别。 、 《左传·昭公二十年》-薄敛已责。 、 《管子·轻重乙》-使无券契之责。 、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假贷人财物未偿者。”-博言负责数百万。 、 《书·金滕》-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 《左传·桓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 、 《战国策·齐策》-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 、 《汉书·高帝纪上》-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
2.
【付】
(会意。从人,从寸。从“寸”,表示与手的动作有关。意思是:以手持物交付给别人。本义:给予)。
同本义。
【引证】
《说文》-付,与也。 、 《广雅》-付,予也。 、 诸葛亮《出师表》-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 、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操当以肃还付乡党,品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
【组词】
付法、 付任、 付治、 付推、 付度、 付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