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30 12:00:54
最后更新时间:2025-04-30 12:00:54
职务上应尽的责任。
1.
【职】
(形声。从耳,只(戠zhí)声。“职”是“记”的意思。段玉裁:“凡言职者,谓其善听也。”故从耳。本义:识;记。职为识之本字)。
同本义。
【引证】
《说文》-职,记微也。 、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章画职墨兮,前度未改。
2.
【责】
欠别人的财物 同: 债
【引证】
《周礼·小宰》。司农注:“称责,谓贷子。”-听称责以傅别。 、 《左传·昭公二十年》-薄敛已责。 、 《管子·轻重乙》-使无券契之责。 、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假贷人财物未偿者。”-博言负责数百万。 、 《书·金滕》-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 《左传·桓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 、 《战国策·齐策》-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 、 《汉书·高帝纪上》-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