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30 12:32:37
最后更新时间:2025-04-30 12:32:37
1.宋代各州﹑府选派京官充当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掌诸案文移事务。
1. 【签】 - (形声。从竹,佥声。本义:署名押字)。 - 公文体制的一种。
2. 【判】 - (形声兼会意。从刀,半声。从刀,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半”是把牛分开。本义:分,分开)。 - 同本义。 【引证】 《说文》-判,分也。 、 《诗·周颂·访落》-继犹判涣。 、 《左传·庄公三年》-纪于是乎判。 、 《国语·周语中》-若七德离判,民乃携贰。 、 柳宗元《封建论》-遂判为十二,合为七国,威分于陪臣之邦。 【组词】 判割、 判妻、 判散、 判礼、 判迹、 判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