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5-02 10:19:20
最后更新时间:2025-05-02 10:19:20
1.以国家命令的方式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参看245页;、1281页;。
1. 【赦】 - (形声。从攴(pū),赤声。本义:宽免罪过)。 - 同本义。 【引证】 《说文》。段注:“赦与捨音义同。非专谓赦罪也。后捨行而赦废。赦专为赦罪矣。”-赦,置也。 、 《周礼·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 《公羊传·昭公十八年》-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 、 《书·伪允征》-先时者杀无赦。 、 《易·象卦》。疏:“谓放免。”-君子以赦过宥罪。 、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臣从其计,大王亦幸赦臣。
2. 【免】 - 物之新生、稚弱者。 【引证】 《大戴礼记》-推远稚免之幼志,崇积文武之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