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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4-28 08:33:29
清代官吏处分的一种处理方式。官吏有过被斥责驱逐回籍不予使用。
1.
【逐】
(会意。甲骨文字形,象人(脚)在豕等动物后面追逐的样子。“止”小篆改从辵(chuò)。本义:追赶)。
同本义 (含有使追赶对象离开或消灭的意思)。
【引证】
《说文》-逐,追也。 、 《易·暌》-丧马勿逐。 、 《易·大畜》-良马逐。 、 《楚辞·河伯》-乘白龟兮逐文鱼。 、 《左传·左公十年》-遂逐齐师。 、 《汉书·李广苏建传》-孺卿逐捕。 、 马中锡-简子怒,驱车逐之。 、 、 明·张溥《五人墓碑记》-噪而相逐。 、 清·徐珂《清稗类钞·战事类》-急逐弗失。
【组词】
逐逐、 逐驾、 逐胜、 逐射、 逐利、 逐兔
2.
【斥】
(形声。从广(yǎn),屰(nì)声。从“广”,表示与房屋有关。“屰”(不顺)也兼表字义,表示人从房屋里逆行而出。本义:驱逐)。
同本义。
【引证】
《说文》。谓却退其屋不居。-斥,却屋也。 、 《汉书·五帝纪》-无益于民者斥。 、 《汉书·江都易王非传》-击吉斥之。 、 《史记·天官书》-斥小疏弱。 、 王谠《唐语林》-程一日果以眦睚杀人,上大怒,立命斥出,付京兆。
【组词】
斥放、 斥遣、 斥远、 斥去